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规定,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上述《完税价格表》请参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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