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外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商品标签标识需满足目标销售地的合规要求。基于此,本文旨在为商家提供合规参考意见,以便商家更好地推进商品标签标识合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儿童玩具
1、适用年龄
根据玩具相关法规要求,所有玩具商品都应该在本体或零售包装上贴有年龄信息标签,以表明预期适用的最低年龄。
参考表述如下:
Ages:3-12 years old
Ages:0-3 months
Ages:3+ years
Ages:3+
…
注:
实物包装上的适用年龄信息必须与检测报告中列出的年龄分级保持一致;
商品详情页面提及的信息必须与玩具实际的安全标签、使用说明和适用年龄等信息完全一致,不能含有任何矛盾或引导性的内容。
2、美国玩具6种窒息危险警示语
根据美国相关法案的要求,以下是针对六种窒息危险的玩具的警示标签的展示方式:
警告说明必须使用英语,并以“图标+文字”的形式共同展示,如下所示的法规固定文本和图示示例。
警告说明应集中在一个正方形或长方形区域内,可以有边框或无边框,但必须至少出现在两行上。
警告说明的颜色必须与打印警告说明的背景颜色形成对比,必须清晰可见且永久标记。
警告说明的文字大小应根据产品包装的主显示面板的面积来确定。
(1)适用于3至6岁且含小部件
根据法规要求,对于供应给3岁以上但6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任何玩具或游戏物品,如果其中包含小部件,必须在包装上明确展示以下警告声明:
(2)乳胶气球
根据法规要求,任何乳胶气球或包含乳胶气球的玩具或游戏装备应在包装上展示以下警示声明:
(3)适用于3岁以上的小球
根据法规要求,任何供3岁或以上儿童使用的小球,应在包装上展示以下警示性声明:
(4)适用于3至8岁且含有小球
根据法规要求,针对供3岁以上但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任何含有小球的玩具或游戏装备,必须在包装上清晰展示以下警示性声明:
(5)适用于3岁以上的弹珠
根据法规要求,任何供3岁或以上儿童使用的弹珠应在包装上展示以下警示性声明:
(6)适用于3至8岁且含有弹珠
根据法规要求,任何供三岁或以上儿童使用的球形或类球形玩具应在包装上展示以下警示性声明:
3、美国仿真枪警示标签
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要求,售卖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或明尼苏达州的仿真枪,需要加贴相应的警示内容。
1)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要求的警示内容,如下:
WARNING
1. The product may be mistaken for a firearm by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or others.
2. Altering the coloration or markings required by state or federal law or regulations so as to make the product look more like a firearm is dangerous, and may be a crime.
3. Brandishing or displaying the product in public may cause confusion and may be a crime.
2)美国明尼苏达州法律要求的警示内容,如下:
WARNING
1. Whoever uses or brandishes a replica firearm or a BB gun while knowingly on school property is guilty of a gross misdemeanor (with prescribed exceptions).
2. Whoever possesses, stores, or keeps a replica firearm or a BB gun while knowingly on school property is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with prescribed exceptions).
3. Whoever displays, exhibits, brandishes, or otherwise employs a replica firearm or a BB gun in a threatening manner,may be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for not more than one year and one day or to payment of a fine of not more than $3,000, or both.
上述警示内容的格式要求如下:
为确保买家能够清晰看到,警告标签必须粘贴在仿真枪的包装或盒子上;
警告标签上的"WARNING"字样必须使用大写字母,并且尺寸至少为0.5英寸(一半英寸)。它应该居中放置在实际警告内容的上方。实际警告内容的字体大小至少为3/32英寸(三分之一十六英寸);
为形成强烈的对比效果,警告标签必须使用墨水印刷,并与背景色形成鲜明的对比。
4、美国儿童产品溯源标签
美国儿童产品溯源标签是为供应给12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而设立的。这些产品必须有明显的永久标记,通常称为"溯源标签"。这些标签需要放置在产品本身和包装上,并包含以下基本信息:
a. 制造商名称(或自有品牌名称)。例如:Manufacturer:XXXXXX。
b. 生产地点。例如:Location of production:XXXXXX。
c. 生产日期。例如:Date of production:XXXXXX。
d. 生产批次号(或其他与制造流程相关的详细信息)。例如:Batch Code:XXXXXX。
e. 任何其他有助于确定产品具体来源的信息。
注意:
生产地点必须真实、有效,并提供详细地址,以便能够联系到制造商。例如,门牌号(如适用)、街道号、乡镇/街道、县/区、市/区、省/直辖市。
产品上的标签必须是永久性的,能够在儿童产品的预期使用寿命内保持完整。另外,对于包装上的标签,如果包装为一次性包装,则标签只需具有足够的耐久性,在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前保持完好,因此可以使用粘贴标签。
在大多数情况下,标签需要放置在产品包装上和产品本身上。即使产品太小无法直接标记,仍然必须在产品的包装上进行标记。
5、水上玩具警告标签
根据法规要求,水上玩具本体及包装应附有以下安全警告标签:
注意:
(1)信号词(WARNING)应全部采用大写无衬线字母,高度不少于1⁄8英寸(3.2毫米),并应居中或左对齐;警示符号(三角形里面一个叹号)位于信号词前,三角形的高度不能低于信号词的高度;描述危险的文本(例如"This is...")应以无衬线字体显示,左对齐或居中对齐,大写字母不得小于1⁄16英寸(1.6毫米)。在可能的情况下,此类文本应从信号词下一行开始,每种提示应新开一行。
(2)标签应该明显、清晰可读,与背景形成鲜明对比,牢固地粘贴在产品上,字迹不易磨损。
(3)任何广告文案或图片不得声明或暗示儿童,可以在没有成人看管的情况下安全地使用这类玩具。
6、儿童磁性/电学实验套装警告标签
如果您销售的产品是面向8岁及以上儿童的磁性/电学实验套装,并且其中包含未固定的有害磁铁或磁性组件,产品包装上应包含以下安全警告标签。示例如下:
注意:
信号词(WARNING)应全部采用大写无衬线字母,高度不少于1⁄8英寸(3.2毫米),并应居中或左对齐;警示符号(三角形里面一个叹号)位于信号词前,三角形的高度不能低于信号词的高度;描述危险的文本(例如:“Not suitable……),应以无衬线字体显示,左对齐或居中对齐,大写字母不得小于1⁄16英寸(1.6毫米),在可能的情况下,此类文本应从信号词下一行开始,每种提示应新开一行。
标签应该醒目、清晰可读,与背景形成对比,牢固地粘贴在产品上,字迹不会轻易磨损。
7、美国电池驱动骑乘玩具标签
如果您销售的玩具是电池驱动的骑乘玩具,玩具本体上应有以下安全警告标签:
注意:
(b)项警告应放在任何用户可更换的保险丝或电路保护装置的位置,制造商需要在指定位置提供关于可更换适配零件型号等信息的说明。
对于电池驱动的骑乘玩具,产品包装或销售说明书应包含制造商建议的玩具使用年龄或重量限制。
信号词(WARNING)应全部采用大写无衬线字母,高度不少于1⁄8英寸(3.2毫米),并应居中或左对齐;警示符号(三角形里面一个叹号)位于信号词前,三角形的高度不能低于信号词的高度;描述危险的文本(例如:“Not suitable……),应以无衬线字体显示,左对齐或居中对齐,大写字母不得小于1⁄16英寸(1.6毫米),在可能的情况下,此类文本应从信号词下一行开始,每种提示应新开一行。
二、儿童睡衣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的要求,如果儿童服装的尺寸小于或等于标准16CFR 1615.1(o)和16CFR 1616.2(m)规定的尺寸,则需要按照法规要求展示以下标签内容:
1、 尺码标签
需要注明服装的尺码,可以使用月龄或儿童尺码进行表示。例如:"Size 9 to 12 mos."、"Size 2"或"Size 7"等。如果在零售时消费者无法看到标签,相同的信息必须清晰地出现在服装的包装上,确保消费者能够明确看到。
2、吊牌上需要包含以下警示语,并满足以下要求:
吊牌尺寸为1.5英寸×6.25英寸。
警示语的文本必须在1英寸×5.75英寸的文本框内,使用18磅的Arial/Helvetica字体。
吊牌背景为黄色,字体为黑色。
黄色背景符合美国国家标准的安全色规范,色调为5.0Y,值/色度为8.0/12。
吊牌的一侧只显示警示语,反面可以显示尺码信息,或保持空白。
文字不能遮挡住将吊牌固定到服装上的孔。
吊牌必须牢固地附着在服装上,以确保显著可见
示例如下(仅供参考):
3、包装上需要包含以下警示语,并满足以下要求:
如果服装以包装形式出售,包装上必须带有与吊牌相同的警示语。
标签的尺寸必须为0.75英寸×3.75英寸的文本框。
文本必须使用11磅的Arial/Helvetica字体,背景为黄色,字体为黑色。
包装必须明显、显眼且清晰地标注所需信息的标签。
标签可以粘贴在包装上。
示例如下(仅供参考):
4、领标标签信息要求:
领标上的标签必须位于内面领口中央,并与尺码标签相邻。文本要求使用至少5磅的大写无衬线字母,通过线条边框与其他标签分隔,并与标签背景形成对比。该标签不得被其他标签覆盖。
示例如下(仅供参考):
三、婴幼儿相关产品
1、美代信息
美代,即美国授权代理方(U.S. Authorized Agent),是在美国法律上被授权代表企业或个人进行商务活动的机构或个人。美代职责包括与美国监管部门的沟通、代表美国境外的企业与美国市场进行交流,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示例如下(仅供参考):
注意:美国授权代理方的地址必须是真实有效、详细且可联系到的美国地址。
2、美国婴儿沐浴椅标签警告要求
婴儿沐浴椅是指用于在浴盆、水槽或类似洗浴设施中支撑婴儿坐浴的物品,包括前部和后部座椅,由照顾者在给婴儿洗澡时使用。
1)使用吸盘作为连接机制固定的婴儿沐浴椅
根据美国相关法规要求,婴儿沐浴椅如果使用吸盘作为连接机制,并且不打算在任何类型的防滑表面上使用,应在产品上显著、永久地标记以下警告:
除了以上警告标记外,在包装上应该额外说明推荐的用户年龄和发育阶段:
Product is suitable for babies able to sit up unassisted (approximately 5 months of age):
STOP using when baby begins pulling to a standing position (approximately 10 months of age).
注意:如果制造商也不打算将产品用于其他类型的表面,还应包含以下附加警告:
Warning: Do not use this product on (list other types of surfaces that are not intended).
2)非吸盘作为连接机制固定的婴儿沐浴椅
根据美国相关法规要求,婴儿沐浴椅如果不使用吸盘作为连接机制,应在产品和包装上展示以下警告标记,具体要求如下:
在产品上显著地、永久地标记以下警告标记:
除了以上警告标记外,在包装上还应额外说明推荐的用户年龄和发育阶段:
Product is suitable for babies able to sit up unassisted (approximately 5 months of age);
STOP using when baby begins pulling to a standing position (approximately 10 months of age)
3、美国婴儿床垫
1)非全尺寸婴儿床床垫警告标签
根据美国相关法规的要求,非全尺寸婴儿床的售后市场床垫需要永久标记警告标签,并且如果床垫用于硬质侧边矩形非全尺寸婴儿床的售后市场,还需要在警告标签上添加相关尺寸声明。
非全尺寸婴儿床的售后市场床垫需要在床垫上永久标记警告标签(如图1所示)。售后市场床垫是指在原始销售后,由第三方或其他渠道销售的床垫,而不是由原始制造商直接销售的床垫。这些床垫可能是作为替代品、备用品或升级品而销售的。售后市场床垫通常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或替换已损坏的床垫而存在的商品。
如果床垫被用于硬质侧边矩形非全尺寸婴儿床的售后市场,警告标签上还需要额外添加相关尺寸声明(如图2倒数第二段所示,空白处填写具体内容)。硬质侧边矩形非全尺寸婴儿床是指一种较小尺寸的婴儿床,其侧边由坚固的材料构成,并且床的形状是矩形,而不是标准的全尺寸婴儿床。这种类型的婴儿床通常用于满足空间限制或其他特定需求的情况下
示例如下(仅供参考):
(图1括号内斜体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图2倒数第二段空白处应酌情填写)
注意:
标签必须使用英文;
安全警示符号和“WARNING”的字体高度应至少为5毫米,其余文字的大写字母不得小于2.5毫米;
文本应左对齐,单行文字信息可左对齐或居中;
每栏文本应采用列表或大纲格式排列,预防(避免危害)说明前应加圆点。如果使用段落格式,多个预防说明之间应以圆点隔开。
售后市场床垫应在上述示例图的斜体部分,适当填入以下内容:
原生产商增加的所有警告
原床垫上提供的装配/安装说明
拟使用的产品的具体品牌和型号
用于硬质侧边矩形非全尺寸婴儿床的售后市场床垫--图2倒数第二段的声明应完全一致展示(空白处填写具体内容)
专门用于运输床垫的纸箱和其他材料不视为零售包装。如果警告和说明标记在床垫上,并且通过零售包装可以完整看到,则不需要在零售包装上标明。如果前述条件不满足,则还需要在零售包装上标注相同的警告和说明。
2)全尺寸婴儿床床垫警告标签
根据美国相关法规的要求,全尺寸婴儿床床垫应在床垫上永久标记以下警告标签。如果警告和说明已在床垫上标明,并且通过零售包装可以完整看到,那么在零售包装上不需要再标明相同的警告和说明。
示例如下(仅供参考):
注意:
标签必须使用英文;
安全警示符号和WARNING的字体高度应至少为5毫米,其余文字的大写字母不得小于2.5毫米;
文本左对齐,单行文字信息可左对齐或者居中;
每栏文本应采用列表或大纲格式排列,在预防(避免危害)说明前加圆点。如果使用段落格式,则多个预防说明之间应以圆点隔开;
专门用于运输床垫的纸箱和其他材料不视为零售包装。
4、婴儿学步车
根据美国相关法规的要求,婴儿学步车应在产品上显著、永久地展示以下警告声明。该声明应与背景形成鲜明对比,使用无衬线字体,并包含以下内容:
(1)警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2)附加警告应涉及以下内容:
Use only on flat surfaces free of objects that could cause the walker to tip over.
To avoid burns, keep the child away from hot liquids, ranges, radiators, space heaters, fireplaces, etc.
(3)一个单独的楼梯警告标签(放置在当消费者把孩子放进学步车里时可以看到的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注意:
安全警示标志和"WARNING"字样的高度不得小于0.2英寸(5mm),颜色应为黑色,背景颜色应为橙色,并用黑色边框围绕。
其余文本中的大写字母的高度不得小于0.1英寸(2.5mm),颜色应为黑色,背景颜色应为白色。
5、美国摇篮警告标签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摇篮产品上都应有以下警告说明,警告说明应采用对比色、无衬线字体,清晰、明显、永久地标记:
以下附加警告说明必须在移走垫子时明显可见:
注意:
(1)上述标记绿色部分,请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在[ ]中填写上制造商建议的最大重量;
(2)安全警示符号和"WARNING"一词应位于每个警告的警告文本之前,且高度不得小于0.2英寸(5mm),文本的其余部分大写字母高度至少为0.1英寸(2.5mm),除非(3)中的另有规定;
(3)在附加警示语中,“ SUFFOCATIONHAZARD"字样应采用不小于0.4英寸(10mm)高的粗体字显示,“ lnfants have suffocated"字样的大写字母不小于0.4英寸(10mm)高,其余文本的大写字母不小于0.2英寸的(5mm)高。
6、美国幼儿床警告标签
【包装警告标签】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每个产品零售包装的主要展示面板都应有如下标记和声明:
(图1)
除图1外,还应注明预期使用者的最小年龄和最大体重,参考表述如下:
NEVER use bed with children younger than _ months;
The user's maximum weight shall not be greater than _ lbs ( _kg).
注意:
(1)下划线上应填写最大推荐床垫厚度,建议的最大床垫厚度不得超过6英寸(150mm)
(2)格式如图,粗体文本至少0.2英寸(5mm)高,其余文字应至少0.1英寸高(2.5mm)高
(3)最小年龄不得少于15个月,最大重量不得大于50磅(22.7公斤)
【产品本体警告标签】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每个幼儿床产品上都应有如下三个警告声明:
注意:
(1)警告声明必须显著、永久地标记在产品上,并且当床垫被移开时,警告声明的全部内容应可见;
(2)格式及内容应按照图示,粗体文本高度至少为0.2英寸(5mm),其余文字高度至少为0.1英寸(2.5mm),使用无衬线字体;
(3)下划线处填写最大推荐床垫厚度,建议的最大床垫厚度不得超过6英寸(150mm)。